《财经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经询问校方得知“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检查人员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得知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以现金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检查的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质询,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的小金库的事实,
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二、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因为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政府监督内容包括: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3、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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